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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仓屯、成晋东与王素军、陈利社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仓屯,成晋东,王素军,陈利社,谷丽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269号原告王仓屯。原告成晋东。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敏娟,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军。委托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社,农民。被告谷丽雅,农民,系陈利社妻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赵荣,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仓屯、成晋东与被告王素军、陈利社、谷丽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仓屯、成晋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仓屯、成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王仓屯、成晋东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人民陪审员  马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