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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亮与被告张新卡、驻马店海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33号原告杨文亮。被告张新卡、驻马店海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激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33号判决书中部分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正数第3行“5、误工费:24391.45÷365天113天(含全休三个月)=8693.57元;”有误,现补正为:“5、误工费:28081元/年÷365天113天(含全休三个月)=8693.57元;”审判员  胡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