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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肖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芳,肖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立柱,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立柱给付借款3474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4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立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立柱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肖立柱在银行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其工资账户用以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对此无异议,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2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