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柴瀚清与王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瀚清,王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305号申请人柴瀚清。被执行人王巍。申请人柴瀚清与被执行人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王巍共计欠申请人柴瀚清借款40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巍的一套住房,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7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展 昊执行员 龚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