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公司员工。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云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二轮燃油车在苏州工业园区某地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擦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冉某、王某证言笔录,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二轮燃油车肇事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