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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彩龙诉马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龙,马花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415号原告李彩龙,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马花利,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李彩龙诉马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花利的工资账号予以保全冻结。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彩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花利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的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