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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4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玉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油厂西侧。法定代表人:邹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我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赣09执43号。鉴于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高安人民法院执行。高安人民法院自收到此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我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政审 判 员  史鲁闽代理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明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