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0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仲某与成某甲、成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成某甲,成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0423号原告仲某。委托代理人王德贵,泰兴市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甲。被告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与被告成某甲、成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人民陪审员 刘宝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