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彬与叶丹飏、吴榕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叶丹飏,吴榕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1766号原告王彬。被告叶丹飏。被告吴榕榕。原告王彬为与被告叶丹飏、吴榕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叶丹飏、吴榕榕归还欠款人民币21000元;2、要求被告叶丹飏、吴榕榕支付利息人民币3000元(按月利率3分从2015年9月起计至2016年2月,之后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王彬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4日,被告叶丹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本人叶丹飏因生意需要向王彬借到人民币壹万伍佰元整(壹万伍仟元整),大写15000.00整”。2015年11月20日,被告叶丹飏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整,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本人叶丹飏因生意需要向王彬借到人民币6000.00元整,大写陆仟元整。”上述两笔借款合计21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予归还。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丹飏、吴榕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王彬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叶丹飏、吴榕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庆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益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