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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河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剑威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西法河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张剑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光泉,系广东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尤程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通,系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胜群,系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威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剑威于2016年4月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剑威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15元,减半收取3807.5元,由原告张剑威负担。审 判 长  杨新清代理审判员  林浩东人民陪审员  赵晓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斯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