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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恢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瞿良志与瞿青明、卢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良志,瞿青明,卢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恢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瞿良志,又名瞿水生。被执行人瞿青明。被执行人卢瑞,系瞿青明之妻。本院在执行瞿良志与瞿青明、卢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瞿青明、卢瑞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瞿青明、卢瑞在广水市明瑞服装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现本院已对上述财产委托合法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跃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大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