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298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10月2日,汉族。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