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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298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10月2日,汉族。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