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纯来与徐红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纯来,徐红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156号原告:胡纯来。委托代理人:余炳成,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纯来诉被告徐红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纯来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红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纯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红武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纯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胡纯来负担。审 判 员 蔡姣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段俊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