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987号原告杜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