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28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德军与董天亮、董其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董天亮,董其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336号原告:张德军,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董天亮,男,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董其冲,男,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军诉董天亮、董其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德军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