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8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德军与董天亮、董其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董天亮,董其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336号原告:张德军,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董天亮,男,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董其冲,男,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军诉董天亮、董其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德军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