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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卢桂强与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雅安润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桂强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48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芦桂强,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芦桂强因与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雅安润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芦桂强称: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与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立案侦查的案件并非同一关系。二、润美公司与润联公司系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公安机关并未对润美公司立案侦查。三、刑事案件报案行为可能系润联公司或其投资人自导自演,行转移资产、改变资产性质、虚列负债之实。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属于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雅雨公(经)立字(2015)279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的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事实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魏 林审判员 陈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忱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