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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于清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于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2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郑淑珍,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科长。被执行人于清萍,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黑嘴子村7队。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于清萍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李 壮审 判 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