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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沈聪文与漳州丰利食品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聪文,漳州丰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790号原告沈聪文,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木钦,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志梅,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丰利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地龙海市浮宫镇田头村。法定代表人,沈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聪文与被告漳州丰利食品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聪文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沈聪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聪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聪文负担。审判员  郑曦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