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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3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罪,李某甲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刑初2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13年3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3月25日因吸毒被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执行),同年12月15日被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栾某黑色起亚轿车伙同宋某、栾某在和顺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3时许,宋某进入和顺县太和路飞泉烟酒店内先假意买了一包大福烟,后问有无中华烟,工作人员赵某递给其一条软中华烟,宋某又让再拿五条软中华烟,赵某到库房去拿烟,店主韩某在店内看门市,赵某将从库房拿出的五条软中华香烟连同柜台上的一条软中华香烟一并放进一个黑色塑料袋内递给宋某,宋某又提出要两条冬虫夏草香烟,在赵某转身向货架拿烟时,宋某拿着袋装的六条软中华香烟朝店外跑出,栾某推开车门接应宋某上车,赵某和韩某跑出去追,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六条软中华香烟的价值为3900元。(二)2015年3���31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栾某黑色起亚轿车伙同宋某在和顺县城周边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1时许,李某甲先进入和顺县义兴镇东窑沟村附近庆昌门市部,向门市部经营者陈某买了一个打火机,了解门市部内情况,后宋某进入门市部内,趁陈某在里屋做饭之际,窃得门市部柜台内侧凳子上的云烟等28条香烟,后二人驾车离开。经鉴定,被盗28条香烟的价值为3205元。(三)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宋某在和顺县窃得庆昌门市部香烟后驾驶栾某的黑色起亚轿车回阳泉市,途经昔阳县城,宋某于当日16时许进入昔阳县城千禧花园小区郝某经营的鸿腾便利店内,称要一条软中华、一条冬虫夏草香烟,郝某将两条香烟放到柜台上,宋某称再要一条软中华烟,郝某去库房拿烟,宋某趁机拿起一条软中华、一条冬虫夏草香烟离开便利店,后二人驾车离开。经鉴定,被抢一条软中华和一条冬虫夏草香烟的价值为1650元。(四)2015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宋某、栾某由栾某驾驶其黑色起亚轿车到达左权县城,经踩点后,宋某和李某甲用液压钢筋剪将左权县滨河绿洲9号商铺“真诚烟酒”门市部(店外标识“烟酒土特产”)的门锁撬开,之后宋某、李某甲进入门市部内,共计窃得大中华、云烟(软珍品)等香烟3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10095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已构成盗窃、抢夺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一、抢夺罪(一)2015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栾某黑色起亚轿车伙同宋某、栾某在和顺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3时许,宋某进入和顺县太和路飞泉烟酒店内先假意买了一包大福烟,后问有无中华烟,工作人员赵某递给其一条软中华烟,宋某又让再拿五条软中华烟,赵某到库房去拿烟,店主韩某在店内看门市,赵某将从库房拿出的五条软中华香烟连同柜台上的一条软中华香烟一并放进一个黑色塑料袋内递给宋某,宋某又提出要两条冬虫夏草香烟,在赵某转身向货架拿烟时,宋某拿着袋装的六条软中华香烟朝店外跑出,栾某推开车门接应宋某上车,赵某和韩某跑出去追,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六条软中华香烟的价值为39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赵某的证言。2015年3月24日中午1点半左右,有一个带着眼睛的陌生男子,说着一口普通话,让我给他一盒大福烟,在算帐的同时,这名男子就间我有没有中华烟,我说:“有了”,我就在柜台上拿了一条软中华烟递给他,他拿起烟看了看后,就又让我给他拿五条软中华烟,我就到库房给他拿烟,我到库房拿烟的同时老板娘也就出来看门市,当我拿出来五条软中华香烟连同柜台上的一条软中华香烟一并给他放在一个黑色袋子里,后我就递给他然后他又说拿那拿两条冬虫夏草香烟,在我转身给他拿烟的同时,这个陌生男子拿上烟就朝门外跑了,我和老板娘就跑出去追他,他就坐上一个黑色没有牌照的小轿车向林业局方向逃窜,老板娘就赶紧拨打110报了案。2、被害人韩某的陈述。2015年3月24日中午1点25分左右,有一个带眼镜的男的进来问我们有没有软中华烟,我们先给他拿了一条,他看了看真假就跟我们说给我拿六条哇。于是我们就给他拿了六条软中华装在袋子里放在柜台上,后来这个男的又跟我们说再给我拿两条冬虫夏草,我们刚扭头准备拿烟,这个男的从柜台上拿起这六条软中华就跑了。我们看到这个男的出门以后坐了一辆黑色无牌照汽车离开的。3、(1)同案犯宋某的供述。2015年3月24日,我们是在两个女的店里的红色门面房,当时我假装去他店里面买中华烟,趁着那个女的给我拿冬虫夏草或中华烟的时候,我就将她事先给我装好的6条软中华香烟抢走了。(2)同案犯栾某的供述。2015年的一天,我开着车拉着李某甲和宋某两个人到了和顺县,吃了中午饭之后,李某甲就拉着我和宋某在县城转悠,在转到交警队附近一家门市的时候,宋某就进去了,过了几分钟之后,宋某就拿着袋子,里面装着烟上了车,之后我们就走了。��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5年3月20几号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下午1点左右,我、宋某、栾某相跟着开车在和顺县城转悠想偷点香烟,在到了一家饭店右手的一家专卖烟酒门市部后,由宋某进去门市部内以买烟为由,看看能不能偷下烟,当时的情况我也不清楚,过了三分钟左右,宋某抱着六条软中华香烟就跑出来上了车,之后我开车拉的他俩个人就直接回阳泉了。到了阳泉青年路的一个烟酒批发部后,记不清他俩谁了,就拿着烟进去卖了,总共卖了3060元,除了给栾某一、二百元的油钱外,剩下的钱我们三个人共同买毒品吸食了。4、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赵某对抢走香烟的陌生男子宋某的辨认。5、监控录像。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李某甲未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均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均予采信。(二)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宋某在和顺县窃得庆昌门市部香烟后驾驶栾某的黑色起亚轿车回阳泉市,途经昔阳县城,当日16时许宋某进入昔阳县城千禧花园小区郝某经营的鸿腾便利店内,称要一条软中华、一条冬虫夏草香烟,郝某将两条香烟放到柜台上,宋某称再要一条软中华烟,郝某去库房拿烟,宋某趁机拿起一条软中华、一条冬虫夏草香烟离开便利店,后二人驾车离开。经鉴定,被抢一条软中华和一条冬虫夏草香烟的价值为165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郝某的陈述。2012年5月至今我和丈夫王某在昔阳县乐平镇千禧花园小区门口经营一家便利店,店名叫“鸿腾便利”。2015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16时许,我正在店内,这时有一名陌生男子(大概30多岁,戴一副眼镜,身材偏瘦,短发,阳泉口音)进入店内问我“老板娘给我拿一条冬虫夏草烟和一条软中华香烟”。我就从货架上取出一条冬虫夏草烟和一条软中华香烟,后男子又说“再给我拿一条软中华烟”。我看到货架上已经没有软中华香烟了,我就去后面的库房去拿,等我从库房出来的时候,这名男子已经走了,并且先前给他拿的一条冬虫夏草香烟和软中华香烟已经不在了。被盗的冬虫夏草香烟价格为800元,被盗的软中华香烟价格为550元,共计1350元。2、(1)同案犯宋某的供述。2015年3月31日,我和李某甲一起在和顺县那个门市偷了香烟之后,我们就往阳泉走。在我们路过昔阳县的时候路过一个小区,在小区的门口有一家私人小超市,我进去之后先假装向那个女服务员买三条中华香烟,但是那个女的说柜台没有那么多烟,然后他就去库房里面拿烟,我就将两条中华烟拿着跑了。之后我们就开车回到了阳泉市。(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在和顺偷了二十来条香烟后我和宋某就返回新大地煤矿,到了下午栾某就和我们相跟着准备回阳泉卖烟卖毒品,在开车到了昔阳县后,我们再昔阳县医院对面的一个门市部停下车,由宋某进去门市部内以买烟为由,看看能不能偷下烟,最后宋某从这个门市部内好像偷了两条烟,一条软中华、一条冬虫夏草,之后我们就开车回到阳泉,连同和顺偷的那二十条香烟卖掉了。那两条烟大概卖了1100元,除了给栾某油钱外,剩下的我们买了毒品吸食了。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李某甲未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均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均予采信。二、盗窃罪(一)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栾某黑色起亚轿车伙同宋某在和顺县城周边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1时许,李某甲先进入和顺县义兴镇东窑沟村附近庆���门市部,向门市部经营者陈某买了一个打火机,了解门市部内情况,后宋某进入门市部内,趁陈某在里屋做饭之际,窃得门市部柜台内侧凳子上的云烟等28条香烟,后二人驾车离开。经鉴定,被盗28条香烟的价值为3205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5年3月31日11时许,我进入我经营的位于东窑沟村口庆昌门市部里屋的家里做饭,门市部外面的房间没有人。经营旅店的李某乙问我是不是有人把你的烟偷走了,我才发现放在门市部东南角凳子上面的一包香烟不见了,总共28条,于是我就报案了。2、(1)同案犯宋某的供述。2015年3月31日,栾某、李某甲和我,由李某甲开栾某的车,我们一起到了和顺县。到了和顺县大概就是早上8点多,栾某就去新大地煤矿上班,我们在���的单位等他,一直等到中午他下班后,栾某告诉我们他单位有事走不开,后我和李某甲就出去了。当时我们路过和顺县外环的一处门市,是个前后推的门,李某甲先进去买了一个打火机,他出来之后就和我们说里面没有人,并告诉我烟放在哪里,然后我就进去了,进去里面我见一个女的在里面的一个小家做饭,我也没有仔细看,拿着烟就跑了,我出来的时候还碰到一个男的,我将烟放到副驾驶室那里,我坐在副驾驶座上,然后我们就朝阳泉方向跑了。我们偷了软云香烟、泰山将军烟,蓝钻石烟,红钻石烟、两条中华烟、其他烟我也想不起来了,具体多少条我记不清楚了。(2)同案犯栾某的供述。2015年3月31日,李某甲和宋某找到我,说是带上他们上和顺县转悠转悠,之后我开车拉着他们就来了和顺县,之后我就去上班了,他们两个就开着我的车出去了,一直到晚上都没有回来,他们出去干了些什么我也不清楚。(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5年3月底的一天,上午11点左右,栾某在新大地上班,我开着他的车拉着宋某出来加油,拐到滨河路上一直向东直走,过了几个减速带,再走几百米,路过一个加油站,在马路的左侧,有一个类似古建筑的宾馆旁边的门市部,我们停下车,由我进去门市部内以买烟为由,看看门市部里面的情况,我进去看了一下门市部无人,然后我出来告诉宋某,宋某就进去偷了一包香烟,大概有20多条,有两条芙蓉王、软云记不清了,五六条红钻烟,四五条硬云烟,两三条大福烟,三五条蓝钻烟,还有两条红旗渠烟,其他想不起来了,之后我们就回去新大地找栾某了。这些烟大概卖了1700元左右,除了给了栾某的油钱,剩下的钱我们就买了毒品吸食了。3、现场勘验笔录。4、卷烟配货单。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李某甲未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均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均予采信。(二)2015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宋某、栾某由栾某驾驶其黑色起亚轿车到达左权县城,经踩点后,宋某和李某甲用液压钢筋剪将左权县滨河绿洲9号商铺“真诚烟酒”门市部(店外标识“烟酒土特产”)的门锁撬开,之后宋某、李某甲进入门市部内,共计窃得大中华、云烟(软珍品)等香烟3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10095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5年4月1日14时许,我锁住门市的门就出去办事了。当天16时许,我办完事返回门市,发现所在门市门上的卡锁被弄开了,卡锁在地上掉着,我进门市看了一下发现门市的40多条好一点的香烟都被偷了,后来我就报警了。2、(1)同案犯宋某的供述。2015年4月1日,我、李某甲、栾某三个人先到的栾某的单位,我们等着栾某中午下班,之后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开着栾某的车到了左权县城,我们就在县城转悠,最后在一个叫“烟酒土特产’’的门市部停下车,我和李某甲两个人相跟着进去,进去之后发现门市部里面没有人,我们就在货架上拿了香烟,然后我就开着车往阳泉方向走,最后就被你们抓获了。(2)同案犯栾某的供述。2015年4月1日中午我和李某甲、宋某一块吃了饭之后,他们俩人说想去左权玩玩,结果去了之后,也没有出去玩,在转悠的时候,在县城里面的一家门市部停了一下,之后李某甲和宋某就两个人下去了。下车之后,李某甲的胳膊下面还夹着一个钳子,之后我就在车里等着,过了一会,他们两个人就带着���大包烟回来车里了,之后我们就回到了和顺县。那天我记得是4月1日愚人节,正下着雨夹雪,我们沿着牛川的高速路口往家的方向走,结果在高速路口被交警查住了,之后交警就将我们带到了办公室,因为我害怕,我就趁机跑了。(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5年4月1日的中午,栾某下班后,我开着栾某的车拉着宋某、栾某到了左权县城,之后我们就开车四处转悠,正好天也下雨,最后到了一个烟酒门市部停下来,我和宋某就用车上准备的断线钳将门的锁撬开,之后我俩一起进去那个门市部,然后在里面偷了部分香烟,然后我们就开车离开了左权县城,到了和顺县高速口时被警察查住了,我看到不对劲就趁机跑掉了。3、被害人张某甲提供被盗物品清单。4、监控录像。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李某甲未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均予采信。公诉机关还当庭提供了下列综合证据:1、书证。(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系被抓获归案。(3)和顺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尿样检测样本经吗啡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呈阳性。(4)阳泉市城区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阳泉市城区法院监外执行告知书;平定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违法犯罪前科情况。(5)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同案人员宋某、栾某的判处刑罚的情况。(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作案工具液压钳被扣押的事实,还证明2015年4月2日和顺县公安局扣押宋某的31条9盒香烟于2015年4月23日发还被害人张某甲。2015年5月9日栾某退赔款3205���,返还被害人陈某。2015年5月9日栾某退赔款3900元,返还被害人韩某。2015年5月9日栾某退赔款1650元,返还被害人郝某。2、鉴定意见。庆昌门市部被盗的香烟28条,估价为3205元;飞泉门市部涉案香烟6条,估价为3900元;鸿腾便利店涉案香烟2条,估价为1650元;左权烟酒土特产门市部涉案香烟30条零9盒,估价为9765元,长白山1条估价为230元。3、辨认、指认笔录。(1)宋某对李某甲、栾某的辨认;栾某对李某甲的辨认。(2)宋某对和顺庆昌门市部、飞泉门市部,昔阳鸿腾便利店,左权烟酒土特产门市部四个作案现场的指认。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李某甲未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均能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伙同他人趁人不备,抢夺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某甲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柒仟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芝旺审判员  周彦海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