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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季开锋与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开锋,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632号原告季开锋,男,1972年9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芮瑜,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留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艾明,男,1970年12月10日,委托代理人朱少彩,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开锋诉被告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开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开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彦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