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邓春花与湖北融辉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花,湖北融辉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550号原告邓春花,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告湖北融辉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振兴大道168号。负责人王玲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春花诉被告湖北融辉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春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春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28.00元,由原告邓春花负担。审判长 :邹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