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060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玉梅与邱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梅,邱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0602民初1489号原告陈玉梅。委托代理人茅欣薇,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云峰。原告陈玉梅与被告邱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素兵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茅欣薇、被告邱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梅诉称,原告因租用被告房屋与被告相识。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0000元、100000元的借条,约定于2016年2月20日前还清。被告还以其名下姚港路9号2幢404室房屋作为担保。但借款期满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币28800元,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被告邱云峰辩称,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是事实,同意分期还款,无力承担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曾多次发生民间借贷关系。2015年4月14日,被告就其结欠原告借款12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0元、100000元的借条,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均为2016年2月20日。借条还载明邱云峰用现住的姚港路9号2幢404室房屋作为借款担保。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仅将姚港路9号2幢404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原告。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经追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邱云峰出具的借条、崇川区姚港路9号2幢404室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与被告手机短信通话记录,被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庭审笔录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如数归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由于被告逾期还款,被告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现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诉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玉梅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8元(已减半),由被告邱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6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员 黄素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冰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