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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郝霁与被告赵小毅、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霁,赵小毅,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047号原告:郝霁,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小毅,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育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进,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霁与被告赵小毅、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霁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霁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霁负担。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银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