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08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志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