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后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许海军申请执行察右后旗宏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军,察右后旗宏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后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许海军,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个体,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宏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金,系公司经理;住所地察右后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右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宏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宏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宏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账号xxxxxxxxxx的存款303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