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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立田与被执行人闫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立田,闫希强,裘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史立田,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华兴路10号3号楼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闫希强,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古运新城B8号楼3单元501室。被执行人裘正武,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八里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鲁1402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闫希强已被保全查封的鲁NA93**号车辆一辆,以偿还债务。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委托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价值予以评估,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明信价评字(2016)DC2-1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价为835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闫希强送达了该结论书后,在限定的十日期限内,闫希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委托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实施拍卖,因无人参加竞买,第一次拍卖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史立田的意见,史立田自愿以该车抵偿其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希强所有的鲁NA93**号车辆作价83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史立田抵偿全部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