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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户县大工租赁站与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大工租赁站,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3063号原告:户县大工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户县秦都镇北稻务村。经营者:苏云龙,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法定代表人:宋长林。原告户县大工租赁站与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户县大工租赁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县大工租赁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大工租赁站撤回起诉。诉讼费3567元收取1783.5元由原告户县大工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