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岑彦成与南宁市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隆安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岑彦成,南宁市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隆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财保11号申请人岑彦成,男,壮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南宁市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隆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隆安县城厢镇开发新区二号街31号。负责人黄斌,总经理。申请人岑彦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5万元现金为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车辆。本院认为,申请人岑彦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隆安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4月1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白审判员 林 尧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绍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