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与杨志强,王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杨志强,王宝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377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法定代表人郭志鹏,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永勃,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强,男,汉族,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王宝军,男,汉族,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审理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杨志强,王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承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