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太仓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浏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与黄林清、钱术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浏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黄林清,钱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3460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群潇,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黄林清。被执行人钱术云。申请执行人太仓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浏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3460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钱术云银行存款7321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分行,帐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卢东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