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8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显波诉霍林郭勒市东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波,霍林郭勒市东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619号原告张显波,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被告霍林郭勒市东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张显波诉霍林郭勒市东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显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显波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原告已预交),有原告张显波负担。审判员 刘 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朵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