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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924号原告:吴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已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原告吴某承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盛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湘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