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924号原告:吴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已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原告吴某承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盛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湘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