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郭金玲申请吴翠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玲,雷欣刚、吴翠翠、通化市广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郭金玲被执行人雷欣刚、吴翠翠、通化市广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玲与被执行人雷欣刚、吴翠翠、通化市广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8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