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潘存玉申请执行内蒙古乌拉美羊业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存玉,内蒙古乌拉美羊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潘存玉,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被执行人内蒙古乌拉美羊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哈斯宝鲁,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系乌拉美羊业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潘存玉申请执行内蒙古乌拉美羊业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兆亮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杨元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泱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