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晓勇与姚文广管辖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姚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1275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姚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的履行地是常州,被告的常住地是亭湖区南洋镇青墩村,射阳县合德镇东方明珠小区是小孩子读书的临时地点,并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亭湖区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2014年2月26日,原告黄某某、被告姚某某对共同以“中兴建设集团”名义参与“常州天合光能”--响水光伏电站项目招标一事签订协议书,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5年2月13日,姚某某在上述协议书的左下方书写欠条,内容为:“欠到黄某某上述工程未分配利润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元),付款期限为付到天合公司95%账款时结清。”又,被告姚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盐城市亭湖区经济开发区新民居委会一组15号。2016年4月5日,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青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亭湖区南洋镇新民村一组姚某某本人常住青墩村五组(身份证号码为:,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姚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盐城市湖区,而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的履行地为江苏省响水县。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姚某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洪标代理审判员 唐文静代理审判员 沈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