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迎秋与于炳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秋,于炳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迎秋。被执行人于炳树。李迎秋申请执行于炳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