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韩某诉田某某、赵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田某某,赵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赵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田某某、赵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被执行人牛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某某、赵某某、牛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韩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4月1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元,于2016年5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下欠借款及利息于每月15日前偿还4000元,直至借款及利息偿还完毕时止,上述款项的兑付由田万福提供担保,如逾期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田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