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金豪雀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文胆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金豪雀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施文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金豪雀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英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水波、施燕燕,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文胆,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晋江金豪雀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文胆买卖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87914.45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约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00000元。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达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