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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守坤、王飞、吉林鼎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守坤,王飞,吉林鼎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521号原告: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路102号(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奉学,系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守坤,住白山市。被告:王飞,住白山市。被告:吉林鼎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西安大路8号2042室。法定代表人:金占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大街358号。法定代表人:杨连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守坤、王飞、吉林鼎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已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00元。审 判 长  于瑞成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