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电华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中电华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43号原告: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688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仪兵悦,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春市中电华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788号。法定代表人:梁德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中电华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雪艳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