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法定代理人魏某。被执行人朱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与被执行人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9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某乙的银行存款12080元(包含执行费80元)。现本院已将案款1200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