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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4刑初8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镇平县文化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负责辖区内网吧监督管理工作。李在日常工作中没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对县域内网吧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未成年上网及通宵上网情况严重,且发生了多起刑事案件,致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会议纪要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而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了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镇平县文化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负责辖区内网吧监督管理工作。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没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对其监管区域内的网吧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未成年上网及通宵上网情况严重,且发生了多起刑事案件,致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证人王某某、刘某、时某的证言相印证,且有郭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会议纪要,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且被告人李某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而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喜德审判员  司继平审判员  杜跃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