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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润达彩钢板厂与马豹、刘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润达彩钢板厂,马豹,刘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1023号原告吴江市润达彩钢板厂,住所地吴江市震泽镇朱家浜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方坤,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朱晓梅,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豹,职工。被告刘李,个体户。原告吴江市润达彩钢板厂(以下简称润达板厂)诉被告马豹、刘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彩钢板房制作、安装款9500元;二、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5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长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达板厂委托代理人朱晓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豹、刘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定制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四间轻钢组合房,总价款为24500元,结算方式为进场付15000元,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并在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了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两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9500元,故来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豹、刘李给付原告吴江市润达彩钢板厂安装费9500元、违约金2450元,合计1195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马豹、刘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光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