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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明与张绍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张绍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680号原告李明,男,汉族,24岁。被告张绍波,男,汉族,年龄不详。原告李明诉被告张绍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俐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