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行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唐永林与孙玉亮、申会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林,孙玉亮,申会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行202号原告:唐永林,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孙玉亮,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申会如,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林诉被告孙玉亮、申会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40000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申会如银行存款180000元,原告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号和鲁P7k886号的轿车各一辆提供担保(由原告自愿提供担保的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申会如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查封原告唐永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号和鲁P7k886号轿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