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马景新与宋晓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新,宋晓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06号原告马景新,男,1980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胡延祥,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敏,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员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景新诉被告宋晓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景新撤回对被告宋晓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为3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