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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贾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2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远,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贾涛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5)石铁民一初字第332号]中,本院按一审贾涛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被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已送达。贾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52元,由贾涛负担。审判长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秀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