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05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益才与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益才,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5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益才,男,1951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密云镇政府办公楼417室-3。法定代表人魏丽柱,董事长。张益才申请执行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6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执行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