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何武强与王新军、任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武强,王新军,任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281号原告:何武强,个体。被告:王新军。被告:任树华。原告何武强与被告王新军、任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武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