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何武强与王新军、任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武强,王新军,任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281号原告:何武强,个体。被告:王新军。被告:任树华。原告何武强与被告王新军、任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武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