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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一初字第00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柯天友与左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天友,左富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00068号之一原告:柯天友,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委托代理人:姜云习,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被告:左富祥,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天友与被告左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天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柯天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天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柯天友负担。审 判 长  吴碧云代理审判员  周景物人民陪审员  华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云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