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00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柯天友与左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天友,左富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00068号之一原告:柯天友,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委托代理人:姜云习,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被告:左富祥,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天友与被告左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天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柯天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天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柯天友负担。审 判 长 吴碧云代理审判员 周景物人民陪审员 华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云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